航空旅客权利 | SereneAir

航空旅客权利

国内航班



A). 长时间航班延误

1. 如果航班延误超过2至4小时(与飞行距离成比例),航空公司应向乘客提供茶点/餐食(根据当天的时间)并提供必要的通信设施和酒店住宿(例如转机乘客/没有自己住宿的远郊乘客)。[ANO-001-ATCP-2.0的第D 12.2.5条和第D14条]

2. 如果延误超过5小时,乘客决定中断与航空公司的旅程,航空公司应全额退还未使用的机票。[ANO-001-ATCP-2.0的第D 13.4条和第D14条]

3. 对于因国内航空运输中航班延误而导致乘客遭受的损失,航空公司的责任仅限于经证明可能由于延误而造成的损失或代表双倍支付运输费用的金额,以较小者为准。但是,如果航空公司证明已采取所有合理要求的措施以避免损害或不可能采取此类措施,则航空公司不承担责任。[2012年《航空运输法》第五附表规则19和22(1)]

 

B). 航班取消:

1. 每当乘客的航班被取消时,运营航空公司应向乘客提供选择,要么提供前往最终目的地的替代运输/重新路由,要么全额退还未使用的机票。[ANO-001-ATCP-2.0的第D 13条]

2. 必要时,航空公司应为乘客提供酒店住宿(例如转机乘客/没有自己住宿的远郊乘客)。[ANO-001-ATCP-2.0的第D 13条]

3. 除非提前至少12小时通知乘客(在飞行时间之前),否则航空公司可能还必须以拒绝登机同等的标准向乘客进行赔偿。但是,如果航空公司证明已采取所有合理要求的措施以避免取消或不可能采取此类措施,则航空公司不承担责任。[ANO-001-ATCP-2.0的第D 13条]

 

C).拒绝登机:

1. 如果乘客在航空公司办理登机手续的柜台前报告并在截止时间之前满足所有要求,但被拒绝登机(由于超额预订),航空公司应向乘客提供选择,要么提供前往最终目的地的替代运输/重新路由,要么全额退还未使用的机票。[ANO-001-ATCP-2.0的第D 12.3条]

2. 除了上述情况外,如果乘客不是自愿者,航空公司应向乘客支付相当于机票面值50%的赔偿金(不包括税费)。如果乘客没有因替代运输安排而被延误超过04小时,则赔偿金可能减半。[ANO-001-ATCP-2.0的第D 12.3条]

3. 必要时,航空公司应为乘客提供酒店住宿(例如转机乘客/没有自己住宿的远郊乘客)。[ANO-001-ATCP-2.0的第D 12.3条]

 

D). 行李丢失/损坏:

1. 对于国内运输中行李的丢失/损坏,航空公司的责任限制为每公斤PKR 1,000/=。[2012年《航空运输法》第五附表规则22(2)]

2. 每个乘客应在到达后立即向航空公司提交一份财产异常报告(PIR),以报告丢失/损坏的行李,同时提供行李标签号码的副本作为证据/航空公司检查损坏的行李或其内容。

3. 提交索赔行李内容的收据(航空公司允许在托运行李中携带)将加强乘客对丢失行李的赔偿要求。

 

E). 乘客死亡或受伤:

1. 在乘客死亡或受伤的情况下,只有在导致死亡或伤害的事故发生在飞机上或登机或下机的任何操作过程中,承运人才对遭受的损失负责。[2012年《航空运输法》第五附表规则17(1)]

2. 航空公司的责任按照2012年《航空运输法》第五附表第21条执行。









国际航班




A).航班长时间延误

1. 如果航班延误超过 2 至 4 小时(与飞行距离成正比),航空公司将向旅客提供茶点/餐食(根据一天中的时间),并在必要时提供通讯设施和夜间酒店住宿(例如,住宿)。过境旅客/没有自己住宿的外地旅客)。
[ANO-001-ATCP-2.0 的 D 12.2.5 和 D14 条]

2. 当延误超过5小时,旅客决定中止航空公司旅行时,航空公司应全额退还未使用的客票。
[ANO-001-ATCP-2.0 的 D 13.4 和 D14 条]

3. 航空公司对旅客国际航空运输延误造成的损失的责任仅限于特别提款权 (SDR) 4,150/=。然而,如果航空公司证明其已采取一切合理必要的措施来避免损害,或证明其不可能采取此类措施,则航空公司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1999 年《蒙特利尔公约》第 19 条和第 22 (1) 条 / 2012 年《航空运输法第四表》第 19 条和第 22 (1) 条 ]

 

B). 航班取消

1. 每当乘客的航班取消时,运营航空公司应让乘客选择前往最终目的地的替代交通/重新安排路线或全额退款未使用的机票。
[ ANO-001-ATCP-2.0 的 D13 条 ]

2. 航空公司应在必要时提供当晚的酒店住宿(例如过境旅客/没有自己住宿的外地旅客)。
[ANO-001-ATCP-2.0 的第 D 13 条]

3. 航空公司可能还必须向乘客提供与被拒绝登机相同水平的补偿,除非提前充分通知乘客(至少在航班起飞前 12 小时)。然而,如果航空公司证明其已采取一切合理要求的措施来避免航班取消,或证明其不可能采取此类措施,则航空公司不承担责任。

[ANO-001-ATCP-2.0 的第 D 13 条]

C).被拒绝登机

1. 如果乘客在值机截止时间之前到航空公司值机柜台报到并满足所有要求,但被拒绝登机(由于超售),航空公司应让乘客选择前往最终目的地的替代交通/重新安排航班- 未使用机票的路线或全额退款。
[ANO-001-ATCP-2.0 的 D12.3 条]

2. 除上述规定外,如果旅客不是自愿者,航空公司还应当向旅客支付相当于客票面值(不含税)50%的赔偿金。如果乘客未延误超过 04 小时并选择其他交通安排,则赔偿可减半。
[ANO-001-ATCP-2.0 的 D12.3 条]

3. 航空公司应在必要时提供当晚的酒店住宿(例如过境旅客/没有自己住宿的外地旅客)。
[ANO-001-ATCP-2.0 的 D12.3 条]

 

D). 行李丢失/损坏/延误

1. 航空公司对国际行李运输中的丢失/损坏/延误的责任仅限于特别提款权 (SDR) 1,000/=。
[ 1999 年《蒙特利尔公约》第 19 条和第 22 (2) 条 / 2012 年《航空运输法第四表》第 19 条和第 22 (2) 条 ]

2. 每位乘客应在抵达后(离开航站楼之前)立即向航空公司提交行李丢失/延误/损坏的财产异常报告 (PIR),并提供行李标签号码副本作为证据/检查航空公司损坏的行李或其内容物。

3. 提交已认领行李内容的收据(航空公司允许将其放入托运行李中)将加强乘客对丢失行李的索赔。

 

E). 乘客死亡或受伤

1. 承运人对乘客死亡或人身伤害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只要造成死亡或受伤的事故发生在飞机上或在任何登机或下机操作过程中即可。
[ 1999 年蒙特利尔公约第 17(1) 条 / 2012 年航空运输法第四表第 17(1) 条规则 ]

2. 航空公司责任按照《1999 年蒙特利尔公约》第 21 条/《2012 年航空运输法第四表》第 21 条规定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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