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运条件 | SereneAir

Policies

货运条件

     

    目录
    1. 介绍和定义   ..............................................     4-7
    2. 适用性   ............................................................. 8
    3. 客票   ...................................................................      8-11
    4. 宁静航空的中途停留地点、名称和地址   ....................................      11
    5. 票价、收费   ......................................................... 11-12
    6. 预订   ..............................................................  12-13
    7. 办理登机手续 ..................................................................     13-14
    8. 拒绝和限制运输   .....................................    14-16
    9. 行李 ...................................................................       16-19
    10. 日程安排、拒绝登机、取消、延误等规定   ......................   20-22
    11. 退款   ..................................................................       22-25
    12. 在飞机上的行为   ..................................................   25
    13. 承运人的安排   ..................................................     25
    14. 旅行证件、安全检查等   ................................ 26-27
    15. 损害赔偿责任   .....................................................  27-29
    16. 国际运输期间的伤亡责任   ..............    29-31
    17. 国际运输期间的托运行李损坏赔偿责任  ..................................       31-32
    18. 延误损害赔偿责任   .................................... 32
    19. 国内运输期间的伤亡责任   ............................    32-33
    20. 国内运输期间的行李损坏赔偿责任   .................................... 33
    21. 所有行李索赔的处理   .............................................    33-34
    22. 国际乘客的责任限制建议   ..................       34-35
    23. 解释   ..........................................................     35

     

    引言
    当乘客购买机票乘坐宁静航空(ER)运营的航班时,他/她已与宁静航空签订了运输合同。该合同赋予乘客乘坐航班或一系列航班的权利,其条款受以下规定管辖:

    • 机票的合同条款和条件;
    • 这些运输条件、申请关税;和
    • 承运人规定。

    宁静航空假定乘客在预订或购买机票旅行时阅读、理解并同意上述引用的条款。本文描述了这些运输条件。
    宁静航空保留随时修改或更改这些条件的权利。如需本文件的最新副本,请随时访问宁静航空官网
    http://www.sereneair.com 或宁静航空的销售办事处。

    第一条: 定义
    我们,我们,我们,ER-, - - - 指宁静航空Serene Air Private Limited)。
    您,您的,“您自己”指持有机票并乘坐飞机的任何人士(无论成人、儿童或婴儿),但不包括机组成员。另请参阅“乘客”的定义。
    航空公司标识代码是指用于识别机票、时刻表、预订系统等地方的个别航空公司的两到三个字母数字。
    “条款”是指这些运输条款中的一条。
    适用法律是指2012年巴基斯坦《航空运输法》,这些运输条款以及其他适用的规则和法规。
    授权代理人是指我们任命的代表我们在其服务上销售运输服务的乘客销售代理(可能包括其他航空公司)。
    行李:指乘客在旅行中穿戴、使用、舒适或方便所需的物品和其他个人财产。除非另有说明,它包括乘客的托运行李和非托运行李。
    行李托运单是指与乘客托运行李的运输相关的机票或身份存根的部分。
    行李标识牌是指由承运人专门发行用于识别托运行李的文件。
    登机牌是指向您签发的文件(纸质或电子形式),证明您已办理某次航班的登机手续。
    承运人指宁静航空(SereneAir)。
    承运人的规章制度是指除这些运输条款外,在机票发出之日有效的规定乘客和/或行李运输的规则,并且应包括承运人发布的适用费率。
    托运行李:指承运人全权保管并为其开具行李托运单的行李。
    办理登机手续的时间:是指我们指定的您必须完成办理登机手续并收到登机牌的时间。
    儿童:指在旅行开始之日已满两岁生日但不满十二岁生日的人。
    联程机票:指由我们或我们的授权代理人与另一张机票一起发行的机票,共同构成一份单一的运输合同。
    运输条款/条件:指根据本文件中提供的条件和机票中规定的运输关键条件,承运人和乘客之间的运输合同。
    损害:指乘客因飞机上的事故或在登机或下机过程中遭受的死亡或身体伤害。它还指乘客或托运行李在航空运输中遭受的损坏或丢失。此外,它还指乘客或行李在航空运输中由于延误而造成的损害。
    天数:指日历日,包括一周的所有七天;但就通知而言,不应计算发出通知的当天;就确定有效期的持续时间而言,应计算机票签发之日或航班第一段开始之日。
    电子机票(e-Ticket):指我们预订数据库中记录您已预订的运输的电子条目,承运人或其授权代理人为此发出机票收据/行程单。
    航班客票:指客票的一部分,表示单次旅程或每一段旅程或电子客票的旅行顺序。
    不可抗力:指在合理情况下无法避免的特殊情况,以及受影响一方不能履行其义务的特殊情况。
    婴儿:指截至开始旅行之日为止尚未达到二岁生日的人
    IATA:系指国际航空运输协会。
    ICAO:系指国际民用航空组织。
    直系家庭:指你的配偶、你的孩子(包括被收养的孩子)、你的父母、你的兄弟姐妹、你的祖父母、你的孙子孙女、你的父母、公公婆婆、你的兄弟姐妹和你的儿子和儿媳。
    《蒙特利尔公约》是指:1999年5月28日在蒙特利尔签署的《统一航空国际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
    国家货币等值价值,是指将支付赔偿或将作出判决的国家的当地货币的等值价值。
    乘客是指除机组人员外,有权乘坐飞机的任何人。
    旅客优惠券或旅客收据是指由承运人或其代表签发的那部分机票,作为您的机票的一部分。
    ER:这是指宁静航空(SereneAir)。
    SDR指特别提款权,即复合货币单位,包括欧元、日元、英镑和美元等一篮子货币,作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官方兑换单位。
    中途停留是指旅客在承运人事先同意的出发地点和目的地之间的某一点上故意中断旅程。
    关税是指向相关政府当局提交的运费、收费和相关运输和票限制条件(无论公布或其他可用)。
    票证是指我们或我们的承运人授权代理人签发的名为“客票和行李支票”的纸质文件,包括所有随附的票证或所有印刷条件的电子票证。
    未托运行李是指乘客的任何行李,但您登上飞机的托运行李除外。
    《华沙公约》是指适用于您的运输的下列任何国际法律文书:

    • 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署的《统一有关国际航空运输的某些规则的公约》;
    • 1955年9月28日在海牙修正的《华沙公约》;
    • 《瓜达拉哈拉补充公约》(1961年)。
    • 经蒙特利尔附加No. 1议定书(1975年)修正的《华沙公约》;
    • 经海牙修订的《华沙公约》和蒙特利尔第2号附加议定书(1975年);
    • 经海牙修订并经蒙特利尔附加议定书修订的《华沙公约》(1975年);

    网站是指我们的互联网网站,地址为www.sereneair.com

    第二条: 适用性
    2.1.1 本运输条件构成与乘客合同的一部分,适用于所有空运乘客和行李,除非第2.3条另有规定。
    2.1.2 这些条件可能会由我们修改或更改,并显示在我们的网站上。
    2.2. 许可证
    如果运输是根据特许协议进行的,这些条件仅适用于特许协议条款所引用的范围。
    2.3. 最重要的法律
    如果本运输条件中所包含或提及的任何条款违反关税或适用法律中所载的任何条款,则应适用关税或适用法律。任何条款的无效均不应影响本条件中的任何其他条款的有效性。
    2.4. 条件优于法规
    如果这些条件与我们的任何规定不一致,则适用这些条件。
    2.5.旅游保险。
    由于旅行涉及很多风险,而且我们作为合同承运人的责任有限,您可以选择购买旅行保险,包括机票丢失、人身伤害、延误、行李丢失或行李中携带的贵重物品丢失,或其他损坏。

    第三条: 客票
    3.1.1 该票是承运人与票上所述旅客订立运输合同的初步证据。
    3.1.2 我们仅向持有有效机票的人提供行李托运服务(包括该航班的机票、机票上记录的后续航班的未使用机票和乘客机票),前提是,对于每个乘客,此类人员在机票中被指定为乘客,并且他或她出示有效的护照进行国际旅行,如果是电子机票,则必须具有与电子机票收据/行程中指定的编号相匹配的序列号。
    3.1.3 如果是电子机票,您需要将电子机票收据/行程或乘客收据以及带有照片的身份证明卡带到机场,因为您可能需要向我们和机场移民和安全人员出示它。
    3.1.4 如果是通过信用卡/借记卡在线购买的电子机票,则在办理登机手续时必须出示用于购买机票的信用卡和/或借记卡。如果持卡人不是旅行的乘客,则乘客应持有以下文件:
    (i) 信用卡和/或借记卡的双面复印件,持卡人必须在该复印件上自行声明/签名,授权将信用卡和/或借记卡用于购买机票。出于安全原因,请在您的信用卡和/或借记卡的副本上划掉信用有效验证(CVV)号码。
    (ii) 此复印件还应包含旅行乘客的姓名、旅行日期以及旅行所在的航段,并应附上CNIC的真实副本或用于购买的信用卡和/或借记卡持有人的护照副本。乘客还必须出示自己的CNIC和/或护照的副本,并由信用卡和/或借记卡持有人签名。
    (iii) 上述文件必须在办理登机手续时出示。如果乘客未能遵守任何条款和条件,特别是本条第13款(i)和(ii)项所规定的条款和条件,ER保留拒绝乘客登机的权利。
    3.1.5 如果提交的机票被损坏、毁坏或篡改,或者如果它已被更改(除了由我们或我们的授权代理人进行的更改),则您将无权搭乘航班。有关更换丢失或损坏的机票的信息,请参阅第3.4条。
    3.1.6 根据适用的法律和规定,电子机票收据/行程被视为乘客机票和行李托运凭证。
    3.1.7 您不能将机票转让给其他人。有关未使用机票的情况,请参阅第3.2条。
    3.1.8 如果机票是由我们或我们的授权代理人发行的,则该机票始终属于我们的财产。如果机票是由其他航空公司发行或代表其他航空公司发行的,则该机票始终属于该航空公司的财产。
    3.1.9. 机票不可退款
    某些以折扣价出售给公众的机票可能部分或完全不可退款。乘客有责任确定机票是否可退款。
    机票自发行之日起一年内有效,除非机票和这些条款另有规定。
    3 .2.1. 扩展的有效性。
    3.2.1.1 如果乘客在有效期内无法旅行,原因如下:
    (a) 承运人取消了乘客预订的航班;
    (b) 遗漏了预定的始发地、目的地或中途停留站;
    (c) 没有按照时间表合理运营航班;
    (d) 替换了不同等级的服务;
    (e) 无法提供先前确认的空间;
    则乘客机票的有效期限将延长至承运人可用的同一等级舱位中的第一个航班,该航班费用已支付。
    3.2.1.2 如果持有机票的乘客在机票有效期内无法旅行,原因是在乘客请求预订时承运人无法提供航班上的空间,则该乘客的机票有效期限将延长至有可用空间为止。
    3.2.1.3 如果乘客在旅行途中因疾病无法继续旅行,承运人3.2.1.3 如果乘客在旅行途中因疾病无法继续旅行,承运人将在医疗证明表明乘客适合旅行的日期前延长该乘客机票的有效期限,并延长至承运人从旅程恢复点开始的第一个可用舱位等级航班上。如果机票中剩余的航班优惠券涉及一个或多个中途停留站,则该机票的有效期限将延长不超过自医疗证明所示日期起三个月。
    3.2.1.4 如果乘客在途中去世,陪同乘客的人员可以根据放弃最短停留时间或延长有效期限来修改其机票。如果乘客的直系亲属在旅行途中去世,该乘客及其直系亲属的机票也可以进行类似的修改。任何此类修改应在收到适当的死亡证明后进行,并且任何有效期限的延长不得超过自死亡之日起45天,除非机票上另有说明。
    3.3. 机票使用顺序
    3.3.1 您的机票仅适用于机票上记录的航班,从出发地经过任何中途停留站到达最终目的地。如果未按照机票中规定的序列使用所有航班优惠券,则您的机票将失效,我们不会承认其有效性。
    3.4. 更换票
    3.4.1 根据您的要求,并且如果您符合第3.4.2条的要求,如果机票全部或部分丢失或损坏且无法出示用于搭乘航班,我们将为您更换机票,前提是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我们或我们的授权代理人已正式发行了适用于相关航班的有效机票。
    3.4.2 在根据第3.4.1条进行任何机票替换之前,您需要签署一份赔偿保证书,并提供银行汇票作为替换机票的价值依据。一旦承运人确定丢失的机票在其有效期内未被使用,银行汇票将退还给您,否则将被兑现。

    第四条: 宁静航空的中途停留地点、名称和地址
    4.1. 经政府要求和当地限制,我们同意在约定的停靠地点进行中途停留。
    4.2. 我们的名称可以在机票和其他地方缩写为“ER-”,航空公司指定的代码。我们的总部地址是Serene Air Pvt Ltd,Moiz Centre,F-7/Markaz,Islamabad,Pakistan。

    第五条: 票价、收费
    5.1. 一般规定
    票价仅适用于从出发地机场到目的地机场的运输。票价不包括机场和航站楼之间的地面交通服务,除非承运人免费提供。
    5.2. 适用票价
    适用票价是由承运人或其代表公布的票价。根据政府要求,适用票价是机票上第一个航班优惠券生效的日期所覆盖的航程的适用票价,或者对于电子机票,则是行程/收据中第一个航班段所指示的适用票价。当收取的金额不是适用票价时,差额应由乘客支付,或者由承运人退还(视情况而定)。
    5.3. 路线
    除非另有规定,票价仅适用于与票价相关的公布的路线。如果同一票价有多个路线,乘客可以在机票发放之前指定路线。如果没有指定路线,承运人可以自行确定路线。
    5.4. 税费和费用
    政府或其他机构或机场经营者对乘客或乘客使用的任何服务或设施征收的任何税费将另行收取,并应额外支付给乘客,即使在购买机票之后征收。如果机票是从授权代理人处购买的并且支付金额不足,您必须在机场支付相关金额。此外,我们可能确定的运营成本(例如燃油费用)的显著增加可能会添加到公布的票价中。
    5.5. 货币
    票价和费用应以承运人接受的任何货币支付。当以不同于公布票价的货币进行付款时,该付款将以公布的汇率进行。

    第六条: 预订
    6.1. 预订要求
    6.1.1 在被承运人或其授权代理人记录为接受之前,预订不会被确认。
    6.1.2 某些票价可能具有限制或排除乘客更改或取消预订的权利的条件。
    6.2. 购票时间限制
    如果乘客在指定的购票时间限制之前未支付机票费用(或与承运人达成信用安排),承运人可以自行决定取消预订,无需向乘客发出任何通知。
    6.3. 个人数据
    乘客确认已向承运人提供了个人数据,用于预订运输和获得辅助服务。为此,乘客授权承运人保留此数据并将其传输到其自己的办事处、其他承运人或此类服务的提供者所在的任何国家。
    6.4. 座位安排
    承运人不保证提供飞机上的任何特定座位,并且乘客同意接受在发出机票的舱位等级中可能分配的任何座位。
    6.5. 未使用空间时的服务费用
    对于国内和国际机票,如果乘客未能使用已预订的空间,应支付以下服务费用:
    6.5.1. 国内机票(除非机票上另有规定)
    6.5.1.1 在预定起飞时间前6至24小时之间取消:1000
    6.5.1.2 在预定起飞时间前6小时内或之后取消:1300
    6.5.2. 国际机票(除非机票上另有规定)
    6.5.2.1 不适用。
    6.5.2.2 不适用。
    6.6. 预订的再次确认
    续程或回程预订可能需要再次确认。建议您检查航班状态。未能遵守任何此类要求可能导致取消任何续程或回程预订。
    6.7. 承运人取消续程预订
    如果乘客未使用预订并未事先通知承运人,承运人可以取消任何续程或回程预订。

    第七条: 办理登机手续
    7.1 乘客应在航班起飞前足够早到达承运人的办理登机手续地点和登机口,以完成任何政府手续和离境程序,并且无论如何不得晚于承运人可能指示的时间或机票上提及的时间。如果乘客未能按时到达承运人的办理登机手续地点或登机口,或者出现文件记录不当或未准备好旅行的情况,承运人可以取消为其保留的空间,并且不会延误航班。由于乘客未能遵守本条款的规定而导致的损失或费用,承运人不承担责任,并可能要求乘客支付未使用保留空间的费用。
    7.2 您需要随身携带您的身份证照片卡、原始CNIC或护照,因为在办理登机手续和登机时需要出示给我们以确认您的身份。

    第八条: 拒绝和限制运输
    8.拒绝运输的权利
    8.1 出于安全原因或在承运人行使其合理裁量权的情况下,如果承运人确定以下情况,则承运人可以拒绝任何乘客或乘客的行李进行运输,而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8.1.1 为了遵守从任何国家或地区起飞、进入或飞越的任何适用法律、法规或命令,采取此类行动是必要的;
    8.1.2 乘客的行为、年龄、心理或身体状态导致以下情况:
    8.1.2.1 需要承运人的特别协助;
    8.1.2.2 使自己或其他乘客感到不适或被其他乘客反对;
    8.1.2.3 对自己或其他人或财产构成任何危险或风险。
    8.1.3 此类行动是必要的,因为乘客未能遵守承运人的说明;
    8.1.4 乘客拒绝接受安全检查;
    8.1.5 适用的票价或任何应付的费用或税款尚未支付,或者承运人与乘客(或支付机票的人)之间达成的信用安排未得到遵守;
    8.1.6 乘客似乎没有适当的身份证明文件。
    8.1.7 乘客出示的机票:
    8.1.7.1 是以非法方式获得的,或从发行承运人或其授权代理人以外的任何实体购买的;
    8.1.7.2 被报告为丢失或被盗;
    8.1.7.3 是伪造的机票;
    8.1.7.4 任何航班优惠券已被承运人或其授权代理人以外的任何人篡改,或已被损坏;
    8.1.7.5 出示机票的人没有有效护照或签证,或无法证明自己是机票上所列明的人,并且没有文件证明。
    8.1.7.6 乘客对任何其他乘客或包括ER员工在内的任何人使用辱骂、威胁或不雅语言,或者行为粗暴,或者出现醉酒或身体不适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ER可以拒绝退还机票费用);
    8.1.7.7 乘客携带危险物品或非法药物;
    8.1.7.8 乘客在旅途中身体不适;
    8.1.7.9 乘客在办理登机手续期间、登机前或飞机起飞后违反法律;
    8.1.7.10 乘客有可能超过前往目的地的签证截止日期或其他旅行限制。
    8.1.8 如果满足上述任何条件,对于拒绝登机的情况,将不接受任何索赔。
    8.2. 怀孕乘客和新生儿的运输
    8.2.1 在怀孕的情况下,乘客在预订前必须从合格的医生那里获得医疗指导。如果健康状况正常且没有并发症,宁静航空将在没有医疗证明的情况下运送她,直到怀孕24周(包括第24周)。然而,宁静航空可以要求乘客提供一些证据,证明怀孕不超过24周。
    8.2.2 从怀孕的第25周到第28周,乘客是否被宁静航空接受将取决于一名合格医生的医疗证明,证明她的预产期并确认她的怀孕情况正常。医疗证明还应该告知宁静航空,乘客预计适合旅行的最晚日期。超过第28周的孕妇将不接受旅行。在28周之前有多个或复杂妊娠的准妈妈可以在经过批准的医生的医疗证明下旅行。
    8.2.3 乘客有责任检查第8.2.1和8.2.2条是否适用于她。如果她未能遵守其要求或提供有关她的不正确信息,随后需要飞行中的医疗援助,或者她的航班被迫改道以便她接受与怀孕有关的医疗援助,她有责任赔偿宁静航空产生的任何费用。
    8.2.4 通常在分娩后7天内不会允许运送新生婴儿。请向宁静航空咨询更多信息。

    第九条: 行李
    9.1.不可接受的行李托运项目
    9.1.1 乘客不得在托运或非托运行李中包含以下物品:
    9.1.1.1 不符合本条款第1条所定义的行李的物品;
    9.1.1.2 可能危及飞机或机上人员或财产安全的物品,如国际民航组织(ICAO)和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的危险品规定以及承运人规定的物品。特别是氧化剂、压力罐、放射性物质、易燃液体、毒药和感染性物质、爆炸物和火器、腐蚀性物质、易燃固体、杂项危险品、压缩气体和烟花等;
    9.1.1.3 根据任何国家的法律、法规或命令禁止携带的物品,从该国出发、到达或飞越该国时;
    9.1.1.4 承运人认为由于其重量、尺寸或性质不适合运输的物品,例如易碎或易腐物品;
    9.1.1.5 除第9.10条规定外,活体动物。
    9.1.2 除了狩猎和体育用途的枪支和弹药外,其他枪支和弹药禁止作为行李携带。根据政府适用的规则/指示,狩猎和体育用途的枪支和弹药可以作为托运行李接受。枪支必须卸弹并锁定安全装置,并进行适当的包装。弹药的运输需遵守国际民航组织(ICAO)和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的危险品规定。
    9.1.3 乘客不得在托运行李中包含易碎或易腐物品、金钱、珠宝、贵金属、银器、手机、相机、笔记本电脑、电子设备、艺术品、可转让文件、证券或其他贵重物品、商业文件、护照和其他身份证明文件或样品。
    9.1.4 古董枪支、剑、刀和类似物品等武器,如果获得许可/允许,可以作为托运行李接受,但不得携带在机舱内。机舱内也禁止携带武器的复制品。
    9.1.5 如果携带了第9.1.1或9.1.2条所提及的任何物品,无论其是否被禁止作为行李携带,对其的运输应遵守这些条件中适用于行李运输的费用、责任限制和其他规定。
    9.2. 拒绝运输的权利
    9.2.1 承运人可以拒绝将本条第9.1款中描述的禁止作为行李运输的物品作为行李进行运输,并且在发现此类物品时可以拒绝进一步运输。
    9.2.2 承运人可以根据物品的大小、形状、重量或特性而拒绝将其作为行李进行运输。
    9.2.3 除非事先与承运人就其运输进行了安排,否则承运人可以将超过适用免费限额的行李携带到后续航班上。
    9.2.4 除非行李妥善地装入手提箱或其他适当的容器中以确保在普通处理过程中的安全运输,否则承运人可以拒绝接受托运行李。另请参阅第9.4条。
    9.3. 搜查权利
    出于安全和安保的考虑,承运人可以要求乘客允许对其人身和行李进行搜查,并在乘客不在场时,如果乘客无法到场,承运人可以自行或请他人对乘客的行李进行搜查,以确定其行李是否包含第9.1.1条所禁止的任何物品或任何未按照上述第9.1.2条出示给承运人的枪支或弹药。如果乘客不愿意配合此类请求,承运人可以拒绝携带该乘客或其行李。
    9.4. 托运行李
    9.4.1 在将需要托运的行李交付给承运人时,承运人应保管并发放每件托运行李的行李标识标签。
    9.4.2 如果行李没有姓名、首字母或其他个人识别信息,乘客应在接受之前用紧固标签或安全贴纸将此类识别信息粘贴到行李上。乘客应确保托运行李足够坚固且安全固定,以承受空中运输的力度。
    9.4.3 托运行李通常与乘客在同一架飞机上运输,除非承运人认为由于其重量、尺寸或运营原因无法实现,在这种情况下,承运人将在下一班有空余空间的航班上运送托运行李。
    9.4.4 包装不当的行李将被标记为“LR”,并根据LR标签上写明的条件进行运输。
    9.5. 免费行李限额
    乘客可以免费携带符合规定并遵守机票或其他文件中规定的条件和限制的行李。
    9.6. 超重行李
    乘客应按照承运人规定的费率和方式或机票上的规定,支付超过免费行李限额的行李运输费用。超重行李将在同一架飞机上运输,但需视空间情况而定。
    9.7. 超价值声明和保险
    如果乘客声明托运行李的价值超过适用的责任限制,乘客必须自行安排对其进行全额保险。承运人的责任仍然限于机票上打印的或本文件中规定的限制。另请参阅第2.5条。
    9.8. 非托运行李
    9.8.1 乘客携带上飞机的行李必须放在乘客前方的座位下或机舱内的封闭储物柜中。承运人认为过重或过大的物品将不允许在机舱内运输。
    9.8.2 对于不适合在货舱运输的物品(如易碎的乐器等),只有在提前发出通知并获得承运人许可的情况下,才能接受在客舱内运输。此类物品的运输可能会单独收费。
    9.8.3 出于安全和安保的原因,机舱内只允许携带一件手提行李,其尺寸不得超过22x18x10英寸(56x45x25厘米),重量不得超过7公斤。
    9.8.4 如果您有高价值物品、乐器或外交包裹,希望将其作为非托运行李携带,但超过了我们的尺寸或重量限制,您必须购买额外的座位(视可用性而定),以便将该物品放在您旁边。我们将不接受任何超过尺寸或重量限制的物品作为非托运行李。或者,您可以将其与其他托运行李一起放置,并贴上“LR”标签,但这并不保证其安全交付,因为它将不受保护,并且还需要支付额外费用。
    9.8.5 如果非托运行李在乘客保管期间丢失和/或损坏,宁静航空对此不承担责任。
    9.9. 行李的领取和交付
    9.9.1 乘客应在目的地或中途停留地点的行李可供领取时尽快领取自己的行李。
    9.9.2 只有持有行李托运单和在行李托运时交给乘客的身份识别标签的人,才有权领取通过其他满意方式确认身份的行李。
    9.9.3 如果声称拥有该行李的人无法出示行李托运单并确认行李的身份,承运人只有在其向承运人证明其权利的情况下,才会将行李交付给该人。如果承运人要求,该人应提供足够的保证金,以赔偿承运人因此类交付而可能遭受的任何损失、损坏或费用。
    9.9.4 在交付时,行李托运单持有人无异议地接受行李是初步证据,表明行李已经完好无损地交付,并且符合运输条款,之后不会接受任何投诉。
    9.10. 动物
    9.10.1 如狗、猫、家养鸟类和其他宠物等,在适当装箱并附有有效的健康和疫苗接种证明、入境许可证以及入境或过境国家要求的其他文件的情况下,经承运人事先同意,可接受运输。
    9.10.2 如果作为行李接受,动物及其容器和携带的食物不得计入乘客的免费行李限额内,而应视为超重行李,乘客应按适用费率支付费用。
    9.10.3 陪同视力/听力受损乘客的导盲犬及其容器和食物将免费运输,除了正常的免费行李限额之外。
    9.10.4 对于动物的运输接受与否取决于乘客对该动物承担全部责任的条件。承运人不对此类动物的伤害、丢失、延误、疾病或死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时间表、拒绝登机、取消、延误等规定
    10.1. 航班时刻表
    承运人承诺尽力以合理的速度运送乘客及其行李,并遵守旅行日期生效的公布的时刻表。
    然而,航班时间和飞行时长并不受保证,也不构成合同的一部分,根据运输条款。时刻表可能会在不通知的情况下发生变化。我们不对转机负责。
    10.1.1. 联系信息
    在您的机票签发后,我们可能需要更改您的出发时间、出发机场或目的地机场。您有责任向我们和我们的授权代理人(如果机票是从代理人处购买的)提供联系信息(本地和目的地的电话号码或移动/手机号码),以便我们可以或该授权代理人可以尝试通知您任何变更。如果您不接受此变更,并且我们无法为您预订您接受的替代航班,您将有权获得全额退款。除此之外,对于任何损失或费用,我们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10.1.2 在购买机票时,您有责任提供您的联系号码。
    如果您未提供有效的电话号码或移动/手机号码,并且无法在电子机票中轻松联系到您,我们可能无法通知您任何变更,因此对于您因自己的疏忽而错过航班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后果,我们将不承担责任。
    10.2. 拒绝登机:
    10.2.1 如果乘客人数超过了可用座位数,航空公司(ER-)应首先征求自愿放弃座位的乘客,以换取约定的福利。这些福利必须包括退还机票费用(如果适用,免费乘坐返回乘客初始出发地的航班)或提供前往乘客最终目的地的其他交通工具。
    10.2.2 如果乘客不愿意自愿放弃座位,航空公司应支付相当于机票面值50%的补偿金,不包括政府和机场税费。
    10.2.3 航空公司还应向乘客提供以下选择:
    10.2.3.1 退还机票费用(如果适用,免费乘坐返回其初始出发地的航班)或提供前往其最终目的地的其他交通工具;
    10.2.3.2 餐食和茶点、必要时的酒店住宿(包括交通)和通信设施。
    10.2.4 如果发生拒绝登机的情况,乘客有权获得补偿,并获得全面的协助。此外,航空公司必须尽早安排备用交通工具或重新规划航线前往最终目的地,如果有的话;或者退还未使用的机票段的全部费用。这适用于乘客按时办理登机手续的任何航班,包括非定期航班和包机航班。
    10.3. 取消:
    10.3.1 如果乘客的航班被取消,航空公司(ER-)将给予他以下选择:
    10.3.1 A. 退还机票费用(如果适用,免费乘坐返回其初始出发地的航班)或提供前往其最终目的地的其他交通工具;
    10.3.1.2 餐食和茶点、必要时的酒店住宿(包括交通)和通信设施。
    10.3.1.3 航空公司还可能向乘客支付与拒绝登机相同的补偿金额,除非提前通知乘客。乘客将被告知替代交通工具的情况。
    10.3.2 退款可以是现金、银行转账或乘客签署的协议、旅行代金券,并应尽快支付。
    10.3.3 如果乘客未获得这些设施,可以向宁静航空-总公司投诉。
    10.3.4 关于因延误而支付的经济补偿,如果滞留的乘客不希望面对超过5小时的延误继续旅程,可以自行取消航班并要求退还未使用的机票费用。然而,在取消的情况下,航空公司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以不可抗力为由免除经济补偿责任,但必须告知乘客取消的原因。航空公司关于取消原因的声明随后可用于法院诉讼程序中,法院将决定航空公司是否采取了一切可能的措施来避免这种情况发生。
    10.4. 长时间延误:
    10.4.1 如果乘客按时从巴基斯坦机场办理登机手续,乘坐任何航班(包括非定期/包机航班)或由巴基斯坦以外的运营商运营的飞往巴基斯坦机场的航班,并且航空公司预计会出现以下延误情况,航空公司(ER-)应立即提供援助:
    10.4.1.1 对于1500公里或以下的航班,预计延误2小时或更长时间;
    10.4.1.2 对于巴基斯坦境内的较长航班和其他航班,以及在1500至3500公里之间的其他航班,预计延误3小时或更长时间;
    10.4.1.3 对于巴基斯坦境外超过3500公里的航班,预计延误4小时或更长时间。航空公司将提供餐食和茶点、必要时的酒店住宿(包括交通)和通信设施。
    10.4.1.4 当延误达到5小时或更长时间时,航空公司还应主动退还乘客的机票费用(如果适用,免费乘坐返回其初始出发地的航班)。
    (第10.2至10.4条以2010年8月31日的ANO 001-ATCP-1.0为依据)
    10.5 在上述情况下,我们将向您提供上述设施。
    10.6 除了第10.2条中规定的权利外,航空公司对乘客因拒绝登机而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支出不承担责任。然而,对于损害赔偿,适用第15至20条。
    10.7 除非其行为或疏忽是故意造成损害或明知可能造成损害而轻率行事的情况,否则我们不对时刻表或其他公布的时间表中的遗漏错误或我们的员工、代理人或代表就出发或到达日期或航班运营情况作出的陈述负责。
    10.8 如果延误是由宁静航空-合理无法控制的技术故障引起的,宁静航空-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一条: 退款
    11.1 如果承运人未能按照运输合同提供运输服务,或者乘客要求自愿更改其安排,未使用的机票或部分机票的退款应在机票签发地点办理。
    11.2 退款对象
    11.2.1 除非本条另有规定,承运人有权向机票上指定的人员或在出示满意证明后支付机票费用的人员进行退款。
    11.2.2 如果机票是由除机票上指定的乘客以外的其他人支付的,并且承运人在机票上注明了退款限制,则承运人只能向支付机票费用的人或该人的指定人进行退款。如果机票被开具为不可退款,则不提供任何退款。
    11.2.3 除非是丢失的机票,只有在向承运人交出乘客联票或乘客收据以及所有未使用的航班联票与机票封套/外包装完好无损的情况下才能进行退款。对于电子机票,此要求不适用。
    11.2.4 对于任何出示乘客机票和所有未使用的航班联票并自称为第11.2.1条或第11.2.2条规定的可退款对象的人员进行的退款,应视为正当的退款,并解除承运人的赔偿责任和任何进一步的退款要求。
    11.3 非自愿退款
    如果承运人取消航班、未能按计划合理运营航班、未能在乘客预定的目的地或中途停留点停靠、无法提供之前确认的空间或导致乘客错过已预订的转机航班,退款金额应为:
    11.3.1 如果机票未使用任何部分,退款金额等于支付的费用;
    11.3.2 如果机票的一部分已使用,退款金额将高于以下两项中的较高者:
    11.3.2.1 从中断点到目的地或下一中途停留点的单程费用(减去适用的折扣和费用);
    11.3.2.2 支付的费用与所使用的运输费用之间的差额。
    11.4 自愿退款
    如果乘客出于本条第11.3款规定的原因以外的其他原因希望退还机票,退款金额应为:
    11.4.1 如果机票未使用任何部分,退款金额等于支付的费用减去使用的服务费用或取消费用;
    11.4.2 如果机票的一部分已使用,退款金额将等于支付的费用与使用的票价之间的差额,再减去使用的服务费用或取消费用。
    11.5 丢失机票的退款
    如果机票或其部分丢失,承运人将在满意证明和支付适用的服务费用后进行退款,条件是:
    11.5.1 丢失的机票或其部分未被使用、之前已退款或替换,并且
    11.5.2 退款给的人员承诺按照承运人规定的格式向承运人偿还在发生事件时退款的金额,并且在丢失的机票或其部分被任何人使用时或向持有机票的任何人员进行退款时。
    11.6 拒绝退款的权利
    11.6.1 在机票有效期届满后,如果申请退款的时间晚于承运人规定或机票中规定的时限,承运人可以拒绝退款。
    11.6.2 如果机票已被提交给承运人或某国家的政府官员作为离境意图的证据,除非乘客向承运人证明他/她有在该国家停留的许可或他/她将由另一家航空公司或其他交通工具离开,否则承运人可以拒绝退款。
    11.6.3 如果乘客根据第8条被拒绝登机,承运人可以拒绝该航班机票的退款。
    11.7 货币
    所有退款均受原购买机票所在国家和进行退款所在国家的法律、规则和条例或命令的约束。除前述规定外,退款通常以支付机票费用的货币进行,但也可以使用乘客接受的其他货币进行退款。
    11.8 可退款机票地点
    自愿退款只能由最初发行机票的承运人或其授权代理人进行。
    11.9 权利的局限性
    除非在本条款或机票中另有说明,否则根据第11条,如果您的运输因任何原因未能进行,这是我们之间您唯一的权益,对于任何损失或损害,我们概不负责。

    第十二条: 在飞机上的行为
    12.1 如果乘客在飞机上的行为危及飞机或机上任何人或财产的安全,或妨碍机组人员履行职责,或未能遵守机组人员的任何指示,或以其他乘客有理由反对的方式行事,承运人或机长可以采取其认为必要的措施来防止这种行为的继续发生,包括限制乘客行动或将其带离飞机,或拒绝在未来任何时间携带该乘客。
    12.2 乘客不得在飞机上使用便携式收音机、电子游戏或发射设备,包括无线电控制的玩具和对讲机。未经承运人许可,乘客不得在机上操作任何其他电子设备,但可以使用便携式录音机、助听器和心脏起搏器。
    12.3 当在巴基斯坦注册的飞机上时,任何乘客不得有:
    12.3.1 在飞机上吸烟;
    12.3.2 在飞机上携带任何武器;
    12.3.3 处于醉酒状态进入飞机;
    12.3.4 在飞机上饮用酒精饮料。
    12.4 任何人违反第12条的行为,将受到第12.1条所述的行动,并将该事项报告给任何相关警察或执法机构。

    第十三条: 承运人的安排
    如果在签订空运合同的过程中,承运人还同意为提供额外的服务做出安排,例如豪华轿车、住宿或租车等,除了在做出这些安排方面的过失外,承运人对乘客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四条:旅行证件、安全检查等
    14.1 一般规定
    乘客应全权负责遵守所有法律、法规、命令、要求和旅行要求,包括从始发地、目的地或飞越国家的法律、法规、命令、要求和旅行要求,以及承运人的规章制度和指示。承运人对于任何代理人或雇员向乘客提供的与获得必要文件或签证或遵守此类法律、法规、命令、要求和规定有关的信息或帮助不承担责任,无论是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提供;也不对因乘客未能获得此类文件或签证或未能遵守此类法律、法规、命令、要求、规定、规则或指示而导致的任何后果负责。
    14.2 旅行文件
    乘客应出示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命令、要求或规定所要求的所有出境、入境、健康和其他文件。承运人有权拒绝任何未遵守适用法律、法规、命令、要求或规定的乘客,或其文件似乎不符合要求的乘客登机。
    14.3 拒绝入境
    如果您被拒绝进入一个国家(包括您在前往目的地途中经过的国家),则必须根据要求向我们全额偿还政府向承运人收取的任何罚款、处罚或费用(包括拘留费用)以及将您从该国运送的费用,如果需要的话,还包括护送费用。我们不会退还您支付的前往被拒绝入境机场的机票费用。
    14.4 乘客负责罚款、拘留费用和其他费用
    如果您未能遵守前往国家的法律、法规、命令或其他旅行要求,或因未能出示所需旅行文件而被拒绝入境,或被驱逐出境,您必须根据要求向我们全额偿还任何罚款、处罚、拘留费用、驱逐或移除费用、护送费用(如有)、为您签发的机票费用,或因您未能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命令或其他旅行要求而产生的任何其他支出。我们可能会使用您的机票上未使用的运输价值或我们持有的任何资金来支付应付给我们的费用。
    14.5 海关检查
    如果需要,乘客应参加由海关或其他政府官员对其行李(托运或未托运)的检查。承运人对因乘客未能遵守此要求而遭受的任何损失或损害不承担责任。
    14.6 安全检查
    乘客应向政府或机场官员或承运人进行的任何安全检查提交。如果您不允许此类检查,我们可能会拒绝携带您和您的行李。
    14.7 连续航空公司
    如果您的运输由我们和其他航空公司根据一张机票或联合机票连续进行,则很可能会被视为单个操作。另请参阅第12条。

    第十五条:损害赔偿责任
    15.1 适用规则
    我们的责任将根据适用法律确定,包括在适用情况下的蒙特利尔公约和这些运输条款。如果其他航空公司涉及您的旅程,则其责任将受其适用法律管辖,并且除非这些运输条款另有规定,否则将受其运输条件约束。第15条适用于由我们执行的国际和国内运输中所有对人身伤害或死亡或行李损坏的索赔。
    15.2 责任范围
    我们仅对由我们执行的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损害或我们向您承担法律责任的损害负责。如果我们为另一家航空公司签发机票,或者我们为另一家航空公司托运您的行李,我们只是作为该航空公司的代理人行事。
    15.3 一般限制
    15.3 一般限制:适用于所有责任条款,无论是国际还是国内运输。
    15.3.1 我们的责任将受适用法律和本合同规定的运输条款的约束。
    15.3.2 在乘客死亡或身体受伤的情况下,只有在导致死亡或伤害的事故发生时或登机、任何操作过程中、登机或下机时,我们才对遭受的损失负责。
    15.3.3 对于已证明的损失和费用,我们仅对可追回的补偿性损害赔偿负责。承运人不对间接或后果性损害负责。
    15.3.4 我们不对因承运人遵守法律或法规的任何规定或合法命令或乘客未能遵守同一规定而导致的损失负责。
    15.3.5 如果我们可以证明在乘客死亡、身体受伤或行李损坏的情况下,损失是由索赔人本人的过失或其他不法行为或疏忽造成的,则我们完全或部分免除责任,以此类过失或不法行为或疏忽造成或促成了损失为限。
    15.3.6 如果一名乘客的年龄、精神或身体状况会对他自己或她本人造成任何危险或风险,我们对其因这些条件引起的疾病、伤害或残疾(包括死亡)或加重这些状况不承担责任。
    15.3.7 如果我们在登机过程中或行李由我们保管期间发生损坏,则我们对托运行李的损坏负责。但是,如果损坏是由于行李本身的固有性质、质量或缺陷造成的,我们不承担责任。对于行李中突出的物品(例如轮子、拉带或手柄),我们也不负责。
    15.3.8 如果我们可以证明我们已经采取了所有合理措施来避免乘客行李或货物的运输延误和/或航班取消所造成的损害,或者我们的员工和代理人无法采取此类措施,则我们不对由此造成的损害负责。
    15.3.9 对于易碎或易腐物品、金钱、珠宝、贵金属、银器、有价证券或其他贵重物品、商业文件、摄影器材、电脑、电子或通讯设备、药物、乐器、护照和其他身份证明文件或样品的损失和/或损坏,我们不承担责任,除非这些物品包含在乘客托运行李中。
    15.3.10 对于未托运行李的损坏,我们不承担责任,除非这种损坏是由我们的过失造成的。
    15.3.11 如果发生损坏、延误或丢失,乘客必须在最迟21天内向我们提出书面投诉,最晚应在行李应提供给乘客之日起的21天内填写财产异常报告(PIR)。财产异常报告是向ER发出的通知,仅用于搜索丢失的行李。您还被告知,根据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根据《航空运输法》适用),航空公司在提交PIR后有21天的时间来定位延误的行李。只有在行李应该到达后的21天后才能提出赔偿要求。索赔必须按照规定的行李索赔表格进行,并在行李应该到达后的21天后提出,但在行李应该到达后的36天后将不再接受索赔。
    15.3.12 如果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提出投诉,则所有针对我们采取的行动将失效并且不可接受。
    15.3.13 收到行李时没有投诉是初步证据,证明行李已经完好无损地交付,除非有相反的证据。
    15.3.14 如果未能在到达目的地之日起两(二)年内或飞机应该到达之日或运输停止之日起两年内提起诉讼,则向法院提出索赔的权利将消失。
    15.3.15 对于适用法律和本合同条款未规定的任何责任或索赔,您应赔偿并使其免受损害。

    第十六条: 在国际运输期间的伤亡责任
    16.1 对于您在飞机上或登机或下机过程中发生的事故造成的死亡、伤害或其他身体损伤所遭受的损失,我们的责任受适用法律的规则和限制以及以下补充规则的约束:
    16.2 我们的责任仅限于已证明的损失。
    16.3 责任限制
    16.3.1 对于国际运输期间不超过每位乘客100,000 SDRs的国家货币等值的已证明死亡或伤害损失,我们无法排除或限制我们的责任。
    16.3.2 如果承运人证明以下情况之一,则承运人对超过100,000 SDRs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a) 该损失不是由于承运人、其雇员或代理人的过失或疏忽造成的;
    (b) 该损失完全是由第三方的过失或错误行为造成的。
    16.3.3 赔偿金额是有限制的(不超过),在任何情况下都是可支付的,而不是一笔总金额。索赔人必须证明实际遭受的损失程度。
    16.4 我们同意向您或您的继承人提前支付赔偿金,但需遵守以下条款和条件:
    16.4.1 接受赔偿的人必须是自然人(即与法人或公司相对的普通意义上的人);
    16.4.2 根据适用法律,您有权获得赔偿;
    16.4.3 付款仅适用于直接的经济需求;
    16.4.4 付款金额将根据承运人决定或法律规定的死亡、伤害或身体损伤所遭受的经济困难程度成比例。
    16.4.5 根据适用法律确定有权获得赔偿的人的身份后,将立即进行付款。
    16.4.6 如果收款人或与付款相关的乘客因自己的过失导致或促成了与付款相关的损害,则该人无权获得赔偿;
    16.4.7 所有付款均需满足以下条件:一旦证明收款人未遵守或满足第16条,或者他或她或与付款相关的乘客导致或促成了与付款相关的损害,则应将款项退还给我们;
    16.4.8 付款将从我们根据适用法律承担的任何后续应付款项中扣除;
    16.4.9 对于死亡,付款金额不会超过我们可能向收款人支付的最高赔偿金额。
    16.4.10 付款的作出并不构成我们的认可或承认责任;
    16.4.11 除非收款人向我们提供一份签署的收据,确认适用第16.4条,否则不会进行任何付款;
    16.4.12 除了与任何适用法律相冲突的情况外,我们对提前支付金额的决定将是最终决定。

    第十七条: 在国际运输过程中对托运行李损坏的责任
    17.1 对于未托运行李的损坏,我们不承担责任,除非该损坏是由于我们的过失造成的。
    17.2.1 对于托运行李因行李本身的缺陷、质量或毛病(例如,根据第15.3.9条您被禁止在行李中放置的易碎、易腐和其他物品的损坏或破坏)而导致的损坏,我们不承担责任。同样地,对于由于航空运输通常和正常的压力造成的行李的正常磨损或损坏,或者对于托运行李突出部分(包括轮子、拉带、拉手等)的损坏,我们也不承担责任。只有符合第1条定义的“行李”中的物品才可获得赔偿。
    17.2.2 您不得在托运行李中放置易碎或易腐物品、贵重物品(例如现金、珠宝、贵金属)、电脑、个人电子设备(包括手机或相机)、存储数据、任何可能在飞行中或旅行期间需要的药物或医疗设备,或者如果丢失或损坏无法迅速替换的物品、房屋或汽车钥匙、贵重文件(例如商业文件、护照和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可转让票据、证券契约)或样品。
    17.3 对于行李损坏,我们的责任仅限于第17.4.1至17.4.2条中规定的最高金额。如果您的托运行李或未托运行李的实际价值或替换成本超过我们的责任范围,您需要自行购买保险以覆盖这些情况。另请参阅第2.5条。
    17.4责任限额
    17.4.1 每位乘客的国家货币等值不超过1000 SDRs(约合1500美元)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金额。
    17.4.2 赔偿金额是有限制的(不超过),在任何情况下都是可支付的,而不是一笔总金额。索赔人必须证明实际遭受的损失程度。因此,承运人有权要求提供损坏证据。
    17.5 如果您在办理托运行李时向我们支付了根据我们的条例计算的额外费用,我们将增加对您托运行李损坏的责任,赔偿金额将由您指定并经我们同意。但是,此选项可能可用也可能不可用。
    17.6 如果您的托运行李的重量未在行李牌上记录,我们将假定其不超过您预订的舱位等级的免费行李限额。
    17.7 如果您的行李由连续的航空公司进行运输,即使行李损坏并非由我们承运期间发生,根据适用法律,您有权向我们提出索赔,即使我们是该运输中的第一或最后一家航空公司。

    第十八条: 在国际运输期间,对行李、货物和乘客的延误造成的损害的责任
    18.1 在国际运输期间,如果乘客的运输延误造成了损害,我们的责任仅限于每位乘客的国家货币等值4,150 SDRs。但是,如果证明我们已经采取了所有合理要求的措施来避免损害或无法采取此类措施,我们将不承担责任。
    18.2 如果行李的运输延误造成了损害,我们的责任限制为每位乘客1,000 SDRs。
    18.3 在货物运输中,如果出现毁灭、损失、损坏或延误,我们的责任限制为每公斤国家货币等值17 SDRs。

    第十九条: 在国内运输期间,对乘客的死亡或伤害的责任。
    19.1 第15.3条适用。
    19.2 在乘客死亡或受伤的情况下,对于任何已证实的损害,我们在国内运输期间的责任为每位乘客不超过PKR.5,000,000的金额,并且我们不应排除或限制我们的责任。
    19.3 如果证明以下情况之一,我们将不承担超过PKR.5,000,000的损害赔偿责任:
    (a) 此类损害并非由承运人或其雇员或代理人的重大过失、故意造成损害、故意失职或疏忽所致;或者
    (b) 此类损害完全是由第三方的重大过失、故意造成损害、故意失职或疏忽所致。
    19.4 赔偿金额是有限制的(不超过),在任何情况下都不是一笔总金额,可在任何情况下支付。

    第二十条: 在国内运输期间,对行李的损害责任。
    20.1 第15.3条、第17.2.1条和第17.2.2条适用。
    20.2 对于在行李运输中发生的毁灭、损失或损坏,我们的责任限制为每位乘客每公斤PKR.1000,如本条款所规定。
    20.3 对于由于航班延误造成的乘客、行李或货物的损害,我们的责任限制为已证实的损害金额或支付的运输费用的两倍,以较低者为准。但是,如果证明我们已经采取了所有合理要求的措施来避免损害或无法采取此类措施,我们将不承担责任。
    20.4 对于货物的毁灭、损失或损坏,我们的责任限制为每公斤PKR.1000。
    20.5 除非损坏是由于我们的过失所致,否则我们不会对未托运行李的损坏和/或丢失负责。

    第二十一条:所有行李索赔的处理。
    21.1 如果到达目的地的乘客没有收到行李,他必须在航班结束前最迟在21天内(“PIR到期”)填写航空公司机场工作人员提供的指定表格上的财产异常报告(PIR)。 PIR只是向ER-通知丢失行李并帮助ER-开始搜索程序的一种方式。但是,如果在21天结束时仍未收到丢失的行李,如果乘客希望对丢失的行李提出索赔,则必须按照上述第15.3.11条规定,在PIR到期后的15天内(即在行李应该到达乘客处置日期后的36天之前)填写我们的机场工作人员提供的行李索赔表格-修订版,否则ER-将不负责向乘客支付任何丢失和/或失踪和/或损坏的行李赔偿。
    21.1.1 所有行李损坏的赔偿索赔必须附有一份逐项列出受影响物品的清单,包括描述、制造和年龄,以及尽可能提供所有此类物品的购买证明或所有权证明。这将有助于我们确定合理的赔偿金额,否则我们将自行判断。对于任何价值低于5美元或等值PKR的物品,或者超过5年且总索赔价值低于50美元或等值PKR的物品,不需要提供购买证明。
    21.1.2 在涉及行李物理损坏的赔偿索赔中,我们可能会检查受影响的行李以评估损坏的性质、程度和可修复性。
    21.1.3 如果索赔是关于更换单个物品的费用,该物品是行李损坏赔偿的一部分,则未经承运人事先书面批准,不得产生任何费用。如果所有物品的更换总费用不超过50美元或等值PKR,则不需要此要求。所有更换物品的购买证明必须随索赔一起提供。对于任何价值低于5美元或等值PKR的物品,不需要提供购买证明。
    21.1.4 对于所有行李赔偿索赔,索赔人必须提供以下要求的信息或可能被要求评估赔偿资格和任何赔偿金额的信息。
    21.1.5 在支付任何赔偿之前,索赔人将被要求签署一份关于行李损坏索赔事实的声明。
    21.1.6 如果索赔人未能完全遵守本条款的相关要求,可能会对可能支付的任何赔偿金额产生不利影响。
    21.1.7 索赔人接受赔偿将免除我们进一步的责任。
    21.1.8 如果在上述时间内未提出投诉,除非我们的一方存在欺诈行为,否则不得对我们提出任何索赔。及时通知有助于我们收集证据以确定索赔的有效性。
    (责任限制和时效以适用法律为准)

    第二十二条: 国际乘客的责任限制建议
    如果您的旅程包括最终目的地或在原籍国以外的其他国家停留,建议您了解适用法律,包括完全在原籍国或目的地国家内的规则。
    如果适用法律覆盖,航空公司对已证实的死亡或个人伤害损害负责,最高不超过100,000 SDRs的国家货币等值,任何基于证明他们已经采取了所有必要措施的抗辩责任将不适用。如果航空公司的运输条件中没有包含此类规定,请注意:(i)对于前往或来自美国并在美国约定停留地点的乘客,适用法律和包含在适用费率中的特别运输合同规定,某些航空公司、这些特别合同的当事人对乘客的死亡或个人伤害的责任在大多数情况下仅限于已证实的损害,不超过每位乘客75,000美元,并且这种责任达到此限制不会依赖于航空公司的过失;(ii)对于乘坐非参与此类特别合同的航空公司或旅程的法律适用于并非往返或在美国有约定停留地点的乘客,航空公司对乘客死亡或个人伤害的责任在大多数情况下限于10,000美元或20,000美元;(iii)一些国家规定的责任限额高于(i)和(ii)所述。

    第二十三条: 解释
    23.1 为了第8条(我们拒绝运输的权利)和第12条(您在飞机上的行为)的目的,我们将尽力做出关于适用法律、法规、命令或政府政策的准确解释。有时,这样的决定可能需要在时间有限且没有适当机会进行任何或充分调查的情况下做出。因此,即使后来证明我们做出的任何此类决定是错误的,只要我们在做出决定时有合理的理由相信它是正确的,我们做出的任何此类决定都将是最终的并对您具有约束力。
    23.2 如果我们在这些运输条件中明确表示您必须遵守适用法律或适用的政府、国际民航组织或国际航空运输协会的要求,您必须确保您始终遵守该适用法律或要求,尤其是在您的运输日期或多个日期。
    23.3 这些运输条件中引用的所有日期和时间段将根据公历确定。
    23.4 这些运输条件的每篇文章的标题仅用于方便,不得用于文本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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